发布时间:2020-03-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1827
【案情介绍】
2016年,某建筑公司安排某甲负责组建“A项目工程”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任务。后,业主单位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关于“A项目工程”的补充协议,新增部分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将新增工程交由某甲组织安排,某甲又将上述新增工程交由某乙施工,某乙按约进行施工。2017年,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某甲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某乙施工工程结算价,后某建筑公司向某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欠付部分,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工作及代理思路】
接受某乙的委托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工程及财务人员、项目经理、业主单位沟通了解案情,实地考察”A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审查某乙提交的A项目施工资料,并就有关专业问进行研讨、论证,检索全部相关判例,在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及代理思路,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对某甲身份的认定,挂靠or公司职员?
经审查A项目相关资料,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借用资质(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同时从资金、物资、人员三方面分析,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借用资质(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办律师认为某甲与某建公司之间并非挂靠关系,从本案看,某建公司在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由其采购、资金尤其拨付、人员由其安排,同时,某甲仅作为公司员工对项目工程进行了管理,并未在项目工程上进行投资、施工,因此某甲的身份应认定为某建公司的公司职员。
争议焦点2、某丙作为无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承办律师认为,由于某甲作为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其将案涉工程交由某乙进行施工,并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某乙虽系无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建立的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但由于案涉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某乙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所完成施工内容对应的约定价款。
【判决结果】
承办律师利用其丰厚的法律、建设工程专业背景,全方位把握和精确分析本案中的专业问题,推进案件有序进展,一审法院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建筑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欠付工程款已全部给付某乙。
【律师心得】
建设工程实务中,工程实施、管理混乱,存在诸多无资质个人进行部分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这部分施工者的权益很难的到保障,他们面临合同无效,建筑公司内部审批不下来,内部责任互相推诿,最后拿不到工程款的问题。因此,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是维护该类人员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终在较短的时间内依法解决,有效的制止了施工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